2015年3月,國務院印發(fā)《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將整合精簡強制性標準,強化強制性標準管理作為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的重要舉措。2016年,標準委組織各有關部門和地方完成了13290項強制性標準的清理評估,有超過50%的強制性標準需要廢止或轉為推薦性標準。目前,現行有效強制性國家標準2000余項,每年新立項的強制性國家標準也在不斷增加。2017年11月4日,新修訂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對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加快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不僅是貫徹新《標準化法》的要求,更是推進構建新型標準體系,強化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的迫切需要。
日前,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對《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管理辦法中明確了強制性國家標準制定的范圍和原則,組織管理, 項目提出和立項,組織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批準發(fā)布,實施、監(jiān)督與復審等方面的內容。
強制性國家標準從立項下達到標準報批時間一般不超過24個月,批準發(fā)布時間一般不超過2個月。強制性國家標準應當以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的形式正式發(fā)布。強制性國家標準發(fā)布后,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于20個工作日內在官方網站上免費公開標準文本。
起草部門應當根據反饋的信息和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適時對強制性國家標準進行復審,提出繼續(xù)有效、修訂或廢止的意見,并附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統(tǒng)計分析報告,報送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此外,管理辦法還提到,強制性國家標準前言中標注起草部門信息,不標注標準起草單位、起草人信息。強制性國家標準發(fā)布后,參與編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申請參編標準的證明文件。